
被告李某以(yi)资(zi)金不足(zu)为由(you)向原告陈某(mou)某借款,在2024年5月19向(xiang)原告出具借条一张(zhang),借(jie)条载明:李某(li mou)(借款人(jie kuan ren))因资金不足向陈(chen)某某(出借人(chu jie ren))借款(jie kuan)100000元整(yuan zheng),借(jie)款期限为2024年5月19日至(ri zhi)2024年11月29日止(ri zhi),将在(jiang zai)2024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还清(qing),约(yue)定年利息1分。借款人应按照规定时(shi)间(jian)归还借款,如(ru)有违约,出借人有权(quan)向出借人所在地人(ren)民法院起诉,借(jie)款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并(bing)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分三(san)次分别(bie)向被告李某银行卡转账50000元、20680元、2500元,共计(gong ji)73180元。原(yuan)告主张26820元(yuan)是现金交付给被告的。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有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318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原(yuan)告主张另外26820元(yuan)系现金(jin)交付给被告,未(wei)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zhu)张,法(fa)院不予(yu)采信。原、被(bei)告约定年息1分,即(ji)年利率(lv)10%,不违反法(fa)律规定,该约定有效,法(fa)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shu),自2024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0%支(zhi)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法院认为,利(li)息应以7318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9日(ri)起至还清之(zhi)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ji suan),对超出部分不予(yu)支持(chi)。
原、被(bei)告约定(ding)了借款的期限,被告未在(zai)约定(ding)时间内支付履行(hang)还款义务,构(gou)成违约,因借条中(zhong)约定了借款人(ren)愿意承担因违(wei)约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告主张律师(shi)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有(you)事实和法律(lv)依据,法(fa)院予以(yi)支持(chi)。
法(fa)院判决:一、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及利息(利息以7318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陈某某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借条作为一种书面凭证,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借贷关系的成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适格;2、内容合法;3、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如通过书面(借条、借款合同等)形式明确借贷意思表示。双方对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达成一致;4、实际交付借款,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记录需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大额现金交付需提供收条等佐证实际交付。当借条金额与实际不符,按实际交付认定。
该类案件起诉(su)到(dao)法院,法官不会只审查借条,还会审查实(shi)际交(jiao)付凭证。借(jie)贷双方(fang)均应当按照实(shi)际(ji)情况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最(zui)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交(jiao)付借款,如(ru)果是通过(guo)现金交付,亦要保留好收(shou)条等相关凭证以及聊天记录、视(shi)听资料等,以(yi)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fe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qi)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zhong)华人民(min)共和国民法(fa)典》第五百七十七条(tiao)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fa)院关于审(shen)理民间借贷案件(jian)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di)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guo)民事(shi)诉讼法>的解释(de jie shi)(2022年修正(nian xiu zheng))》第(di)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lai yuan):山东高法、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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