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在马路上捡到一(yi)部iphone,
归(gui)还条件(jian)是要(yao)求机主支付感谢(xie)费,
这(zhe)个请求,
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4年1月22日,王某在商店门口遗失苹果手机一部(2023年10月购买,购买价格10000元),报警后发现系宋某拾得。民警与宋某联系询问其是否拾到一部手机,并要求物归原主。宋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谢费。
此后(ci hou),民警多次与宋某(mou)电话沟通归还事宜,被宋某以各(ge)种理(li)由推(tui)脱。经(jing)多次协调,宋(song)某同意将(jiang)手机邮寄至派出所(suo),但(dan)却换了一部其(qi)他品牌的旧手机。失(shi)主王某无奈(nai)只好诉至法(fa)院,要(yao)求宋某返还(hai)手机,若不能返还,宋某则应赔偿手机款10000元。

法(fa)院审理后(hou)认为,王某手机丢失后,经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可以证实系宋某拾得了该手机。但宋某不予返还拾得的苹果手机,在公安部门多次催促后,宋某邮寄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到公安机关。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案涉手机购买于2023年10月,距离丢失时已过三四个月,手机应有一部分折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故依法判决宋某向王某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王某损失8000元。对于拾得人宋某要求支付感谢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拾他人遗失之物,应当予以返还,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以上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以后,有通知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对拾得物既可以主动找到失主归还,也可以将遗失物上缴到有关部门,但无权据为己有。
《中(zhong)华人民共(gong)和国民法典》第(di)三百一十七(qi)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ying)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zhi)付保管遗失物(wu)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依照以上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qiu)失主支付保管(guan)遗失物等支出(chu)的必(bi)要费用。这里的必(bi)要费用仅包括在管理或服务(wu)中直接支出(chu)的费用,比如保管手机产生的保管费,送(song)还手机(ji)支出的交通费(fei)等。对于所谓的感谢(xie)费,并(bing)非保管遗失物(wu)支出(chu)的必要费用,无(wu)权要求失主支付。拾得人要求失主支付感谢费,既(ji)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geng)与中华(hua)民族的传统美(mei)德相悖,不(bu)应予以支(zhi)持。
另外(ling wai),需(xu)要说明的是,如(ru)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yi)失物的,领(ling)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即如果失(shi)主(zhu)明确表示愿意向拾(shi)得人支(zhi)付感谢费的,在拾得人(ren)送还(hai)遗失物之时,应当按照承诺(nuo)支付感谢(xie)费。

《中华人民共和(he)国民法典》第(di)三百一(yi)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民法典》第(di)三百一十七(qi)条第一款(kuan)、第二款(di er kuan)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来源(lai yuan):山东高法、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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