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zhong)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qing)示(shi)报告(gao)条例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9年1月25日(ri)召开会议,审议(shen yi)《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zhong)共中央总书记习近(jin)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制(zhi)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利于提高重(chong)大事项(xiang)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gui fan hua)、科学化水平。要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bao)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gao)和履职尽(jin)责统一(yi)起来,该请示的(de)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bi)须(xu)报告,该负责的(de)必须负责,该(gai)担当的必须担当。各地区各部门要(yao)深刻领会加强(qiang)请示报告(gao)工作的重(chong)要意义,强(qiang)化思想自(zi)觉(jiao)和行动(dong)自觉,把请示报告要求贯彻到(dao)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第一章(di yi zhang) 总则(zong ze)
第一条(di yi tiao) 为(wei)了加强(qiang)和规(gui)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zheng)治纪律、组(zu)织纪律(lv)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tong),根据(gen ju)《中(zhong)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xing)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gui),制(zhi)定本条例。
第二条(di er tiao) 重(chong)大事项请示报(bao)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shi)代中国(guo)特色社会主义思(si)想为(wei)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mian)领导,坚(jian)持党要管党、全(quan)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zhu)集中(zhong)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shu)记党中央(yang)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wei)和集(ji)中统(tong)一领导(dao),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he)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di san tiao) 本(ben)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zu)织(zhi),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dang)组(zu)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xiang)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xiang),是(shi)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wei),或者虽在自(zi)身(shen)职(zhi)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ju)、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bao)括党组(zu)织(zhi)贯(guan)彻执行党(dang)中央决(jue)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ren),党员履行义务(wu)、行(hang)使权利,领(ling)导干部行使权力、担(dan)负责任的重(chong)要(yao)事情(qing)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suo)称请(qing)示,是指下级党(dang)组织向上级党组织(zhi),党员(dang yuan)、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jiu)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dang)组织向上级(ji)党组织(zhi),党员(dang yuan)、领(ling)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di si tiao) 开(kai)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gao)工作应(ying)当遵循(xun)以下原则:
(一)坚(jian)持政治导向。树牢(shu lao)“四(si)个意识”,落实(luo shi)“四(si)个服从(cong)”,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zheng)治(zhi)纪律(lv)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guo)程和各方面。
(二)坚(jian)持权责明晰。既(ji)牢记授权有限,该(gai)请示的必(bi)须请(qing)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you)牢记守土有(you)责,该负责的必(bi)须(xu)负责,该(gai)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jian)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zuo)、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ti)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ji)报功又报过、既(ji)报结果(guo)又报过程。
(四)坚(jian)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zhi)党要求,严格按照(zhao)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fan wei)、程序和方式(shi)开展重大(da)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di wu tiao) 各地区各部门(men)党组织承担重大(da)事项请(qing)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dang)组织主要负(fu)责同志(zhi)为第一责(ze)任人,对(dui)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ting)负(fu)责接受办(ban)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du)促指导(dao)各地区(qu)各部门向党中央的(de)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ting)(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wei)请示报告的(de)重(chong)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he)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di er zhang) 党(dang)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di liu tiao) 党(dang)组织请(qing)示(shi)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zhi)名(ming)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du)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zhi)请示(shi)报(bao)告。特殊情况下(xia),可(ke)以根据工作(zuo)需要以党组(zu)织负责同志(zhi)名(ming)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gao)应当逐级进行,一(yi)般不得(de)越级请示报告(gao)。特(te)殊情况下,可(ke)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dang)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di qi tiao) 接(jie)受双重领导(dao)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fu)有主要领导职责的(de)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tong)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kuang)下,可(ke)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dang)组织(zhi)。
第八条(di ba tiao) 接(jie)受归口领导、管(guan)理的单位(wei)党组织,必(bi)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de)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gao)工作,并(bing)按照有关规定向归(gui)口领导、管(guan)理单位(wei)党(dang)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di jiu tiao) 接受归口指导、协(xie)调或者(zhe)监督的单位党(dang)组(zu)织,向(xiang)上级党组织(zhi)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xie)调或者监督职责的(de)单(dan)位(wei)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xie)调或者监督职(zhi)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ze)区(qu)域、领域(ling yu)、行业(hang ye)、系(xi)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de)请(qing)示报告工作(zuo),归(gui)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bao)告总体(ti)情况、牵(qian)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di shi tiao) 涉(she)及跨区域、跨领域(kua ling yu)、跨行业(kua hang ye)、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tong)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bao)告。联(lian)合请示(shi)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bao)告的,一(yi)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ji)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 根(gen)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dang)的决策议事协(xie)调机构和党的(de)工作机关(guan)可以在其(qi)职(zhi)权范围(wei)内(nei)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zuo)出处理。
党(dang)组织主要(yao)负(fu)责(ze)同志可以就全(quan)面工作或者某些方(fang)面工作接受下级党(dang)组织请示(shi)报告;有(you)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guan)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bao)告,也(ye)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shou)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gao)。
第三章(di san zhang)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di)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da)方针政策(ce),经济(jing ji)、政治(zheng zhi)、文化(wen hua)、社会(she hui)、生(sheng)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ze)和问题,国(guo)家安全、港(gang)澳台侨、外交(wai jiao)、国防(guo fang)、军队等党(dang)中央集中统(tong)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zhi)能由党中央(yang)领导和(he)决策的重大事项,必(bi)须向党中(zhong)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dang)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shi)下列事项:
(一)贯(guan)彻落实(shi)党中央决策(ce)部署和上(shang)级党组织(zhi)决定中的重(chong)要情况(kuang)和(he)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de)政策措施(shi),需(xu)要支持解(jie)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fa)事项、重(chong)大体制变动(dong)、重大项目推进、重(chong)大突发事(shi)件、重(chong)大机构调整、重(chong)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zhang)奖(jiang)励、重(chong)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jian)处理等;
(三)明(ming)确规定需要(yao)请示的重要会议、重(chong)要活动、重(chong)要文件(jian)等;
(四)重(chong)大活动(dong)、重要政策(ce)的(de)宣传(chuan)报道(dao)口径(jing),新闻宣传和(he)意(yi)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wen)题;
(五)出(chu)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xin)问题且无(wu)明文规(gui)定、需要先行(hang)先(xian)试,或(huo)者创新(xin)举(ju)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xu)经授权才能实(shi)施的情况(kuang);
(六)属(shu)于自身(shen)职权范围内但(dan)事关重大或者特(te)殊敏感的(de)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yi)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kua qu yu)、跨领域(kua ling yu)、跨行业(kua hang ye)、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diao)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da)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ze)同志未公(gong)开的讲话、音(yin)像资料等(deng);
(十)其(qi)他应当请示(shi)的(de)重大事(shi)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qing)示:属(shu)于自身职权(quan)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zhi)就有关问题(ti)已经作(zuo)出明确(que)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de)事项等。
第(di)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zhi)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ping)新时代(dai)中国特(te)色社会(hui)主义思想,统(tong)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diao)推进(jin)“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yao)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chong)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xi)近平总(zong)书记重(chong)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shang)级党组织(zhi)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qing)况;
(三)加强党的(de)建设,履(lv)行全面从严(yan)治(zhi)党责(ze)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huo)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diao)整、民主生活会、党(dang)风廉政建设(she)、落实中央(yang)八项规定精(jing)神、党(dang)员干部(bu)直(zhi)接联系群众(zhong)、巡视巡察整改、发(fa)现重大违纪(ji)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quan)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chong)大专项工作开展情(qing)况;
(六)重(chong)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jing)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chong)要情(qing)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ben di qu)、本部门(ben bu men)、本(ben)单位工作中具(ju)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jia)值(zhi)的经(jing)验做(zuo)法和意见(jian)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bao)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ju)体事务性工作(zuo);没有实质性内(nei)容的表(biao)态和(he)情况(kuang)反映等(deng)。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guan)规定向上级党组(zu)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dang)内法规和规(gui)范性文件;
(二)领(ling)导班子(zi)成(cheng)员(yuan)分工;
(三)有(you)关干部任免;
(四)党(dang)委委员、候补委员职(zhi)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qi)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di)十六条 中央各决策议事(shi)协调机构、中(zhong)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guo)家机(ji)关党(dang)组(党委(dang wei))应(ying)当对本领域、行业(hang ye)、系(xi)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que)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shang)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chu)发,对下级党组织请(qing)示报(bao)告中主题(ti)相近、内(nei)容关联的同类(lei)事项(xiang)归并整合提出要(yao)求(qiu),促(cu)使请示报告精(jing)简务实。
第(di)十七条 党(dang)组织应当(dang)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zhi)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di si zhang)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di)十八条 重大事项(xiang)请示报告一般应(ying)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ti)研究或(huo)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ze)同志签发(fa)或者(zhe)作出。必(bi)要时应(ying)当事(shi)先报上级(ji)党(dang)组织分管负责(ze)同志同意(yi)。
两(liang)个以上党组织(zhi)联合请示报告的,应(ying)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wei)取得一致(zhi)意(yi)见的,应(ying)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di)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zhi)请示重大(da)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bu)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zhao)规定履职尽(jin)责,并(bing)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ding)期报告按照规定的(de)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gen)据工作进展(zhan)情况适(shi)时进行(hang),学(xue)习贯彻上(shang)级党组织(zhi)重(chong)要会议和文件(jian)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dang)注重反映(ying)落实见效情(qing)况,不(bu)得一味求快。对(dui)上级党(dang)组织(zhi)交办的重大事项(xiang),应当按照时(shi)限要求报告。突(tu)发性重大事件(jian)应当及时报告(gao),并(bing)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kuang)做好续报工(gong)作。
第(di)二十条 提(ti)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qiu)事项及相关理由。报(bao)送请示应当(dang)一文一事,不(bu)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zhong)夹带请(qing)示(shi)事项。
对(dui)下级党组织请(qing)示的重大事项(xiang),受理党组织如(ru)需以其名义(yi)再向(xiang)上级党(dang)组织请示的,应(ying)当认真研究并(bing)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bu)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ji)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bu)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zhi)按照规定批办。
党(dang)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you)上级党组(zu)织(zhi)牵头办理。
第(di)二十二条 上(shang)级党组织(zhi)对(dui)受理的紧(jin)急请示(shi)事项应(ying)当尽快办理(li)。有(you)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de)应当在规定期限(xian)内办理完毕,确(que)有特殊情况(kuang)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de),应(ying)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qing)示的答复(fu)一般应当坚持向谁(shui)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shou)权党组织有(you)关部门代(dai)为答复(fu)。
第二十四条 报(bao)告应当(dang)具有实(shi)质性(xing)内容和参考价值(zhi),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jie)情(qing)况、科学决策,力(li)戒空洞无物、评(ping)功摆好、搞(gao)形式主义。报(bao)告应当简明扼要、文(wen)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zi yi nei),专项报告一般(ban)在3000字以内(zi yi nei),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jian)反映(ying)。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gao)后,应当由综(zong)合部门根据工(gong)作(zuo)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de)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zong)合材料后报送。
党(dang)组织负责同志对报(bao)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zong)合部门应当及(ji)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shang)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jia)值(zhi)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jin)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yi)重(chong)视并研究(jiu)解决(jue);对于有价值(zhi)的意见建(jian)议,应当认真研究(jiu)吸(xi)收、推(tui)动改进工作。
第(di)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gong)作(zuo)存在可(ke)能影响(xiang)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hui)避。
第五章(di wu zhang) 党(dang)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ba)条 党(dang)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xing)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shu)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di)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yu)初步酝酿阶段的,可(ke)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hou)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chong)请示报告。
第(di)三十条 口(kou)头请示报告视(shi)情采用通话、当面(dang mian)、会议等方式(shi)。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ke)以采用(yong)通话(hua)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ke)以采用当(dang)面方式;内容较为(wei)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ke)以采用会(hui)议方式。
口(kou)头请示报告应当做(zuo)好记(ji)录和(he)资料留存,确(que)保有据可(ke)查(cha)。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qing)况、重(chong)大事项处理处(chu)于相对(dui)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yi)简便(bian)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mian)方(fang)式。
第三十二条 书(shu)面报告视(shi)情采用正式(shi)报告、信息(xin xi)、简(jian)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yi)的问题(ti)、现(xian)象和情况等(deng),应(ying)当做到及时(shi)高(gao)效、权(quan)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mian)工作简(jian)要情况(kuang)。
党组织应当统筹(chou)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jian chi)“一(yi)事不二报(bao)”,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bu)得以其他(ta)方式代替。
第(di)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yong)电话、文件(wen jian)、传真(chuan zhen)、电报(dian bao)、网(wang)络等载(zai)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she)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jia)灵活便捷、突(tu)出实效。
第六章(di liu zhang) 党员(dang yuan)、领导干部请(qing)示报告
第(di)三十四条 党(dang)员一般(ban)应当向(xiang)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gao)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zu)织请示报(bao)告重要工(gong)作。
党员(dang yuan)、领导干部(bu)向党组织请(qing)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an)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wu)条 党(dang)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wen)题;
(二)代(dai)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an)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wai)工作(zuo)交往活动;
(四)转(zhuan)移党的(de)组织关系;
(五)其(qi)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xiang)。
第(di)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dang)向党组织报告(gao)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hang)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gong)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gan)部(bu)的意见(jian)建议;
(三)发(fa)现党员、领(ling)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qi)他应当向(xiang)党组织报(bao)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ling)导干部应当向(xiang)党组(zu)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zai)党组织或者(zhe)上级党(dang)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shu)于自身职(zhi)权(quan)范围但(dan)事关(guan)重大的问题和情况(kuang);
(三)代(dai)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zhi)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xiang)党组织请示的事项(xiang)。
第(di)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bu)应当向党组织报(bao)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che)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shi)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jue)定中的重要(yao)情况和问(wen)题;
(二)遵(zun)守政治纪律(lv)和政治规(gui)矩(ju),坚(jian)决维护(hu)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yang)的核心、全(quan)党的核(he)心(xin)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tong)一领导(dao)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zhi),发扬党内民主,正(zheng)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dao)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zi)民(min)主生(sheng)活会和所(suo)在党支部(bu)(党小组(dang xiao zu))组织生活会(hui)情况;
(五)履(lv)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ji)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huo)者应对突发事(shi)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cha)、巡视巡察(cha)和审(shen)计中发现(xian)重要问(wen)题,以(yi)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ke)能影响正(zheng)常(chang)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qi)他应当向党组织报(bao)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dang yuan)、领(ling)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shu)面方式进(jin)行(hang)请示报(bao)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bi)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yan)究处理。
第七章(di qi zhang) 监(jian)督与追责
第(di)四十条 党(dang)组织应当(dang)将重大事(shi)项请(qing)示报(bao)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yi)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nei)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jian)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bao)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wei)。
第(di)四十二条(tiao)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xiang)请示报告工作(zuo)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dui)下级党组织及其主(zhu)要(yao)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kao)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lian)政建设责任制(zhi)检查考(kao)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jie)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tong)报。
第四十三条 建(jian)立健全纠错机制,对(dui)于重大事项(xiang)请示报告(gao)工(gong)作中(zhong)出现的(de)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cheng)序不规范(fan)、方式不合(he)理等(deng)问题,上(shang)级党组织应当及时(shi)提醒纠正,并(bing)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shi)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应(ying)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ling)导干部(bu)以及工作人(ren)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an)照有关(guan)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wei)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quan)威和集(ji)中统一领(ling)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shi)项请示报告(gao)不重视不(bu)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de);
(三)违(wei)反组织原则,该(gai)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bao)告的;
(四)缺(que)乏责任担(dan)当,推诿塞责、上(shang)交矛盾、消极作为的(de);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qing)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zao)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wei)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shi)报告(gao),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ze)任的情形。
第八章(di ba zhang) 附则(fu ze)
第四十五条 各省(ge sheng)、自治区(zi zhi qu)、直(zhi)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ce)议事协调(diao)机(ji)构,中央各部门,中(zhong)央国家机(ji)关各部委党组(zu)(党委(dang wei)),应(ying)当紧密结(jie)合工作实际(ji)制定具体落实(shi)措(cuo)施。
第四十六条 中(zhong)央军事委员会可以(yi)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guo)人(ren)民解(jie)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zhuang)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zhi)定相关(guan)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ben)条例由(you)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ben)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ri)起施行(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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