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dang)事人死亡后,
仍(reng)有债务未履行完毕,
但(dan)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此(ci)种情况下(xia),
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quan)利?
日前(ri qian),浙(zhe)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yuan)依法审(shen)理一起(qi)申请指定遗(yi)产管理人纠纷案,依(yi)法指定被继(ji)承人生(sheng)前住所地的民政(zheng)部(bu)门担(dan)任遗(yi)产管理人。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2日,何某与浙江(jiang)义(yi)乌某银行(hang)股份有限公司(si)(以下简称某银行有限公司)签订(qian ding)《信用借款合同》一份(yi fen),约定由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何某发放贷款20万元(wan yuan),用于房屋装修。2019年10月4日,何某突发疾病死亡,剩余部分借(jie)款本息未归还。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何某甲、母(mu)亲叶某某、儿(er)子何某乙(yi)以及第二顺(shun)位继承人哥哥(ge)何某丙(bing)均书面声明放(fang)弃继承何某遗(yi)产。2022年11月8日,为维护自(zi)身合法权益,某(mou)银行有(you)限公司(si)向义乌(wu)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义乌(wu)市(shi)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fa)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何某于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但(dan)当时的法(fa)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du)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zhi)度,因(yin)此本案可(ke)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某银行有限公司与何某生前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何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银行有限公司就该合同尚未履行完(wan)毕的事(shi)项享(xiang)有债权,属于对遗产管理有争(zheng)议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qing)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song)主体资格。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zheng)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yi)产(chan)管理人。本案中,在何某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判决指定何某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有利于妥善解决何某生前所负债务,维护何某继承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lai yuan):人(ren)民法院报
编辑(bian ji):陈遥(chen yao) 核稿(he gao):路双英(lu shuang 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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