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zai)公司治理中,股(gu)东会与董事会职权边界模煳(hu)、决(jue)策流程冗长等问题易引(yin)发治(zhi)理僵局。如(ru)何科学划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quan),并(bing)建立有(you)效协作机制(zhi),实(shi)现公司治理(li)的制衡与(yu)高效决(jue)策?

1. 股(gu)东会法定职权范围
《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di)五十九条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包(bao)括修改(gai)公司章程、对(dui)公司合(he)并、分立(fen li)、解散(jie san)、清(qing)算或者变更公司形(xing)式作(zuo)出决议等。
2. 董事会法定(ding)职权边界
《中(zhong)华人民(min)共和国公司法(fa)》第(di)六十七条(tiao)赋予董事会(hui)执(zhi)行股东会决(jue)议、制定经营计划、决(jue)定内部(bu)管理机构设(she)置等日常(chang)经营管理权,但(dan)不得越权处置股东大会(hui)专属事项。公(gong)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dui)抗善意相对人。
3. 越(yue)权决策的法律后果
《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公司(si)法》第二十五条(tiao)、第(di)二十六(liu)条(tiao)规定,股(gu)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hang)政法规的无(wu)效;程序违反章(zhang)程或内容显失公平的,股东可请(qing)求法院撤销。

(一)公(gong)司章程(cheng)的精细化设计
1. 决策权限清单
在(zai)章程中采用(yong)“正(zheng)面列举+兜底条款”明(ming)确股东会专属(shu)权限,董事会权限(xian)及(ji)需双方(fang)联动的例外情形(xing)。
设定(she ding)“金额(jin e)+事项(shi xiang)”双(shuang)重标准。
2. 授(shou)权与备(bei)案机制
股东会可将部分决策权授予董事会,但(dan)需限定授权期限与金(jin)额上限,并规定董(dong)事会须每季度向股东大会备(bei)案决策结果。
(二)建立双向协作机制
1. 联席会议制度
针对跨层级决策事项,由(you)股东会代表与董事(shi)会成员组成联席会议,实行(shi hang)“股东会一票否决(jue)权+董(dong)事会专(zhuan)业建议权”的混合决策模式。
2. 信(xin)息共享(xiang)平(ping)台
董事会可通过数(shu)字化系统实时向股东(dong)披露经营数(shu)据、风险报告,股(gu)东有权就异常数据发起(qi)质询并要求(qiu)董事会限期(qi)答复。
(三)监督与制衡(heng)机(ji)制(zhi)
1. 独(du)立董事(shi)双(shuang)重监督
独立董事需对董事会决策是否(fou)符合股东会授权出具专项意(yi)见,并有权列席股东会说(shuo)明风险。
2. 审(shen)计问责制度
年(nian)度审计时重点核查职权履行合规性,对越权决策导致的损失,追(zhui)究相关董事民(min)事赔偿责任,并扣减其绩效薪酬。

主办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shi)司法局
协(xie)办单位:广东广和(遂宁(sui ning))律师事务所

如(ru)何通过建(jian)立科学的激励与约(yue)束机制,实现股东与管理层、员工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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